365体育在线网址行政许可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前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科 | 5 | 8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用地规划科、宝山区分局、示范区分局、开发区分局。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或局长业务办公会研究,准予许可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服务科 | 10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行政许可人的建设活动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围和内容一致。 | 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兴鹤大街与淇滨大道交叉口智慧鹤壁二楼市规划局窗口 | 服务电话:0392-3338809 | ||||||||
投诉机构:监察室 | 投诉电话:0392-3319689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科 | 5 | 8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用地规划科、宝山区分局、示范区分局、开发区分局。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经科室研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延期的,办理延期手续;不同意延期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服务科 | 10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行政许可人的建设活动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围和内容一致。 | 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兴鹤大街与淇滨大道交叉口智慧鹤壁二楼市规划局窗口 | 服务电话:0392-3338809 | ||||||||
投诉机构:监察室 | 投诉电话:0392-3319689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