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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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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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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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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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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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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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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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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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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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2-333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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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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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2-331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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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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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二楼西南)
冬令时 上午 8: 00-12: 00 下午 2: 30-5: 30
夏令时 上午 8: 00-12: 00 下午 3: 00-6: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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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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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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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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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许可、行政服务申请表》。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建设单位委托函。
3 、 建设单位提出拟选址申请,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
4 、 拟建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5 、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按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1:500或 1:1000)。
6 、 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及市重点项目,由县(区)出具选址初审意见。
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项目选址涉及到环保、消防、国土、地震、气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部门需提供涉及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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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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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 、项目布局合理;
4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5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6 、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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